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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殡葬服务管理、规范遗体处置工作、维护逝者尊严与公民合法权益、保障公共卫生安全,重庆市民政局会同重庆市公安局、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重庆市财政局联合印发《重庆市遗体处置暂行办法》(渝民规〔2025〕16号),成文日期为2025年10月21日,并于2025年11月3日公开发布施行。办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殡葬管理条例》《重庆市殡葬管理条例》《重庆市殡葬事务管理办法》以及《民政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遗体和骨灰规范处置工作的通知》(民办函〔2024〕27号)等规定制定,共二十五条,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遗体接运、存放、火化等处置活动。
在职责分工方面,办法明确市民政局指导本市行政区域内遗体处置工作,并逐步建立遗体接运服务统一调度指挥机制;市卫生健康委、市公安局、市财政局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遗体处置工作;区县(自治县)民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遗体处置工作。办法强调强化部门间协同配合,凝聚工作合力,解决过去部门职责边界不清、服务程序不规范、信息化监管手段薄弱等问题。
在遗体接运管理方面,办法对医疗卫生机构内的遗体临时停放提出了明确要求:在医疗卫生机构内死亡的,医疗卫生机构要做好遗体临时停放管理,建立健全遗体停放、交接、运出登记制度,对入院接运遗体的殡仪服务单位、车辆、人员进行登记;医疗卫生机构发现涉嫌非法从事遗体运输的可疑车辆信息,应当及时报送属地民政部门,由属地民政部门会同公安等相关部门依法依规处理。办法同时明确,殡仪馆、殡仪服务站是经营性遗体接运服务的法定主体,应当健全遗体接收登记制度;除殡仪馆、殡仪服务站以外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经营性遗体接运服务活动。
在非医疗卫生机构死亡的,逝者亲属或有关单位可拨打96000重庆殡葬服务热线、登录“渝逝有安”数字应用,或直接联系殡仪馆、殡仪服务站办理遗体接运事宜。办法还细化了特殊情形处置:医疗卫生机构内死亡(含到院时已死亡)的无名、无主遗体(姓名不详、身份不明、姓名清楚但无法联系到亲属等),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书面通知(函告)属地公安机关协助查找死者及其亲属信息;经核实确认信息的由医疗卫生机构通知亲属认领,无法核实信息的由公安机关出具书面身份核查结果后通知接运,并同时告知属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医疗卫生机构外死亡的无名、无主遗体,经公安机关完成现场登记备案、调查取证等工作后通知接运。
在接运手续与火化程序方面,办法规定殡仪馆、殡仪服务站应当凭医疗卫生机构、公安机关签发的死亡证明或司法机关依法出具的死亡鉴定手续接运遗体;对非正常死亡、无名或需要公安机关鉴定死亡原因等不能出具死亡证明的特殊情形,可由医疗卫生机构或公安机关先行出具《遗体运输交接表》,殡仪馆、殡仪服务站凭表接运,相关单位应当及时补签死亡证明。因办案需继续保存遗体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死亡证明或《遗体运输交接表》上注明防腐期,一般不超过30日。办法同时严格外运审批,规范中心城区与其他区县间、运往市外的遗体外运审批程序,防范违规土葬及疾病传播风险。在火化环节,要求殡仪馆严格核验死亡证明、逝者及丧事承办人身份信息、遗体火化确认书等资料后方可实施火化,并对无名、无主遗体以及亲属书面或录音录像明确表示放弃认领的遗体,细化了所需手续资料及火化影像资料保存要求,同时规范了死胎、死婴及截肢等特殊遗体的处置流程。
在服务保障与经费方面,办法明确将无名、无主遗体以及亲属放弃处置的遗体相关接运、火化、骨灰处置等费用纳入财政预算;要求推动医疗卫生、养老服务机构与殡仪馆、殡仪服务站加强协作,民政、公安、卫生健康等部门强化信息共享,实现死亡证明、火化数据等信息及时互通,并做好政策宣传解读和逝者隐私保护工作。同时建立投诉举报机制,由民政、公安、卫生健康、财政等部门按职责受理和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居民如需了解遗体处置相关事项、查询正规殡葬服务机构,可拨打重庆市殡葬服务热线96000咨询,也可通过12315举报相关违规行为。
本站提示:本文信息来源于重庆市人民政府网、重庆市民政局公开发布的《重庆市遗体处置暂行办法》(渝民规〔2025〕16号)及其政策解读,仅供了解参考,具体执行标准以相关单位正式发布为准。
《重庆市遗体处置暂行办法》施行:规范遗体接运、存放、火化全流程,明确太平间临时停放与接运主体,无名无主遗体处置费用纳入财政预算
来源:重庆市民政局 重庆市公安局 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重庆市财政局作者:本站整理2025-11-03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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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殡葬服务管理、规范遗体处置工作、维护逝者尊严与公民合法权益、保障公共卫生安全,重庆市民政局会同重庆市公安局、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重庆市财政局联合印发《重庆市遗体处置暂行办法》(渝民规〔2025〕16号),成文日期为2025年10月21日,并于2025年11月3日公开发布施行。办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殡葬管理条例》《重庆市殡葬管理条例》《重庆市殡葬事务管理办法》以及《民政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遗体和骨灰规范处置工作的通知》(民办函〔2024〕27号)等规定制定,共二十五条,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遗体接运、存放、火化等处置活动。在职责分工方面,办法明确市民政局指导本市行政区域内遗体处置工作,并逐步建立遗体接运服务统一调度指挥机制;市卫生健康委、市公安局、市财政局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遗体处置工作;区县(自治县)民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遗体处置工作。办法强调强化部门间协同配合,凝聚工作合力,解决过去部门职责边界不清、服务程序不规范、信息化监管手段薄弱等问题。
在遗体接运管理方面,办法对医疗卫生机构内的遗体临时停放提出了明确要求:在医疗卫生机构内死亡的,医疗卫生机构要做好遗体临时停放管理,建立健全遗体停放、交接、运出登记制度,对入院接运遗体的殡仪服务单位、车辆、人员进行登记;医疗卫生机构发现涉嫌非法从事遗体运输的可疑车辆信息,应当及时报送属地民政部门,由属地民政部门会同公安等相关部门依法依规处理。办法同时明确,殡仪馆、殡仪服务站是经营性遗体接运服务的法定主体,应当健全遗体接收登记制度;除殡仪馆、殡仪服务站以外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经营性遗体接运服务活动。
在非医疗卫生机构死亡的,逝者亲属或有关单位可拨打96000重庆殡葬服务热线、登录“渝逝有安”数字应用,或直接联系殡仪馆、殡仪服务站办理遗体接运事宜。办法还细化了特殊情形处置:医疗卫生机构内死亡(含到院时已死亡)的无名、无主遗体(姓名不详、身份不明、姓名清楚但无法联系到亲属等),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书面通知(函告)属地公安机关协助查找死者及其亲属信息;经核实确认信息的由医疗卫生机构通知亲属认领,无法核实信息的由公安机关出具书面身份核查结果后通知接运,并同时告知属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医疗卫生机构外死亡的无名、无主遗体,经公安机关完成现场登记备案、调查取证等工作后通知接运。
在接运手续与火化程序方面,办法规定殡仪馆、殡仪服务站应当凭医疗卫生机构、公安机关签发的死亡证明或司法机关依法出具的死亡鉴定手续接运遗体;对非正常死亡、无名或需要公安机关鉴定死亡原因等不能出具死亡证明的特殊情形,可由医疗卫生机构或公安机关先行出具《遗体运输交接表》,殡仪馆、殡仪服务站凭表接运,相关单位应当及时补签死亡证明。因办案需继续保存遗体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死亡证明或《遗体运输交接表》上注明防腐期,一般不超过30日。办法同时严格外运审批,规范中心城区与其他区县间、运往市外的遗体外运审批程序,防范违规土葬及疾病传播风险。在火化环节,要求殡仪馆严格核验死亡证明、逝者及丧事承办人身份信息、遗体火化确认书等资料后方可实施火化,并对无名、无主遗体以及亲属书面或录音录像明确表示放弃认领的遗体,细化了所需手续资料及火化影像资料保存要求,同时规范了死胎、死婴及截肢等特殊遗体的处置流程。
在服务保障与经费方面,办法明确将无名、无主遗体以及亲属放弃处置的遗体相关接运、火化、骨灰处置等费用纳入财政预算;要求推动医疗卫生、养老服务机构与殡仪馆、殡仪服务站加强协作,民政、公安、卫生健康等部门强化信息共享,实现死亡证明、火化数据等信息及时互通,并做好政策宣传解读和逝者隐私保护工作。同时建立投诉举报机制,由民政、公安、卫生健康、财政等部门按职责受理和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居民如需了解遗体处置相关事项、查询正规殡葬服务机构,可拨打重庆市殡葬服务热线96000咨询,也可通过12315举报相关违规行为。
本站提示:本文信息来源于重庆市人民政府网、重庆市民政局公开发布的《重庆市遗体处置暂行办法》(渝民规〔2025〕16号)及其政策解读,仅供了解参考,具体执行标准以相关单位正式发布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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